【新北巿訊】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(以下簡稱本府消保官)日前(2月16日)就轄內電影院調查禁帶外食相關規定,調查是否符合「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規定,以避免轄區內消費爭議發生。
由於日前報載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(以下簡稱消基會)抽查全國電影院,了解電影院禁帶外食相關規定,是否符合「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規定,而調查結果各地區電影院業者寬嚴不一,而造成消費者無所適從,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。本府法制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,特於當日由本府消保官會同本府新聞局,前往中和環球國賓影城、三重天台影城及板橋大遠百華納威秀影城等3家電影院,調查禁帶外食相關規定,是否符合「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規定。。
本府消保官調查結果中和環球國賓影城、三重天台影城及板橋大遠百華納威秀影城等3家電影院,該3家影城戲院現場均有標示禁帶「炸雞、薯片、冷(熱)滷味…」等明示列舉禁止帶入食物事項,符合行政院新聞局99年2月8日新影三字第0990001533Z號公告之「味道嗆辣、濃郁、高溫熱湯(飲)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,得於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入」規定,且亦於現場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,行政院新聞局100年1月18日09新影三字第90522004B號公告之「觀看3D電影恐造成身體不適之相關警語」。但經查其中板橋大遠百華納威秀影城之公告方式不明顯固定,本府消保官已當場要求業者限期完成明顯固定公告方式,公告具體禁止帶入食物事項,否則將依消保法第36條及第58條規定,裁處新臺幣6萬至150萬之罰鍰,並得連續處罰,以保障市民消費權益,避免消費爭議發生。
文章轉載自:新北市政府
蘇主任房訊網: 消保官新春調查電影院禁帶外食規定 www.0968797090.com.tw